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校园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包括各校园之间的光纤通信线路、链路、各校园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信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网络基础设施和各种应用服务器、软件。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础设施之一。
第二条 校园网的宗旨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各单位及全校师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侵犯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网络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由总务处负责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务处的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改变其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等。
第八条 各单位、学生公寓、实训楼和教学楼等上网服务均由总务处负责规划,由第三方网络合作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学生的上网服务由校园网第三方合作商提供,总务处监管。
第十条 各楼宇的网络设备安全由总务处、保卫处共同负责。
第三章 用户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校单位,个人用户必须是学校的教职工及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在校生(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集体办理入网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子网接入单位在经总务处的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全的子网,总务处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需要扩大子网的单位须向总务处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大子网或与校外联网,不得私自发展用户。
第十三条 总务处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用户根据教学、办公等工作需要开通网络的,需进入“许陶后勤”小程序报修,报修人需详细填写入网申请原因,相关维修人员接到信息经核实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实行实名账号管理。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或偷盗他人账号。
第十六条 学校禁止学生私拉网线,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无线网的IP地址根据本身电子设备MAC动态分配,用户不得乱设乱用或乱设置IP/MAC地址。对不遵守规定、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视情给予中止该接入点网络服务不少于3天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网资格,按学校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网络费用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高效持续稳定的原则。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校园网第三方合作公司负责,新建楼宇的布线参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也由校园网第三方合作公司负责。
第十九条 无线网络上网收费标准按照学校与合作建设的运营商所协商的资费标准执行:新登记注册的校园网用户免交开户费;已登记注册的校园网用户使用应交纳相应的套餐服务费,账户到期后校园网系统将自动关闭网络访问权,用户需按照套餐标准续费后方可继续使用该网络。若运营商有更优惠套餐,则按最优套餐执行。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相关服务费用目前由校园网第三方与学校协商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仅供学校师生进行正常教学、办公、科研、学习、实训等使用。
第二十二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应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运行安全与稳定。在校园网使用过程中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不得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和网络技术员在进行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和上级网络管理单位以及学校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网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二十八条 上网用户所需的计算机等需要联网的电子设备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杀毒软件。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无线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并给本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等各种损失。用户也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账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为确保校园网上网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未经总务处授权或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区以内提供计算机接入网络服务,获准进入校园提供计算机接入服务的网络在运行期间必须全程接受总务处监控。
第六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携第三方合作商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负责保障主干网的畅通,负责为子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所属设备,包括光缆及配件、路由器、交换机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备。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或开展其他活动,应注意不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服务提供者应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用户按规定联网后,有权了解网络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人员行使网络维护员的职权;有权对网络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技术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投诉。
第三十七条 经总务处同意,网络技术员可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网络技术员和用户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总务处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技术员。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 校园网网络技术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园网内各单位和用户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对于私接网络出口以及私自做代理的单位和个人,总务处有权停止该单位或个人连入校园网,并报学校相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2.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违规行为,总务处将要求相关子网使用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3.校园网内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防毒措施;服务器管理人员做好防黑和备份工作;各网站及网络服务管理人员做好信息审核和备份;网络服务管理密码必须专人专管,严格保密,凡密码泄露造成学校损失的,总务处将协助调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总务处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包括感染病毒、进行非法扫描或发出大量攻击数据包的计算机以及由于误操作引起网络资源冲突的计算机)从校园网上断开。
5.校园网第三方合作商负责监督学校网络各项服务的安全运行。
6.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7.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学校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8.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总务处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网上通报批评、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位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按校纪处分等。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者,给予勒令改正或取消入网资格不少于30天。
3.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构成违法犯罪者,由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总务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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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